第一条学校各级部门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消防科)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
第四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审批单位持有;一份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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